为了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,拓宽招商引资渠道,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推动营口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对象
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营口地区以外的投 资者来营口市投资,经投资者确认,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个人或单位。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。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中介人奖励对象。
二、奖励范围
1.现代农业项目:包括设施农业、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型项目;农产品深加工、水产品深加工、畜禽肉蛋加工、蔬菜水果保鲜包装加工等农产品加工型项目;农产品物流、农贸市场等农业流通类项目。
2.新型工业项目:包括电子信息、新能源、新材料、环保产业、汽车配套、机械设备制造、生物医药、精细化工、油气化工等项目。
3.商业地产、工业地产等项目。
4.现代服务业项目:包括物流贸易结算中心、仓储物流中心、货车船舶注册中心、货物集散分拨中心项目、金融保险、类金融、电子商务、科技服务、外包服务、地区总部、会议展览、商贸中心、主题公园、影视娱乐、高端医疗卫生、教育培训、文化体育、研发咨询、旅游等项目。
三、奖励标准
1.现代农业项目:农业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〔仅限于购地款(以发票为准),购买机器设备款,施工合同额〕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,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10‰给予奖励,奖励时限为一个年度内;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,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‰给予奖励,奖励时限为三个年度内;农业流通类项目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,按项目实际纳税额的10%给予奖励,奖励时限为一个年度内。以上奖励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。
2.新型工业项目: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,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‰给予奖励。奖励时限为三个年度内,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。
3.商业地产项目及工业地产项目:商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;工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,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‰比例予以奖励。奖励时限为三个年度内,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。
4.现代服务业项目:
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,按项目实际纳税额的10%给予奖励。奖励时限为一个年度内,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。
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,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8‰给予奖励。奖励时限为三个年度内,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。
达到上述一项标准的项目即可获奖,同时达到两项标准的项目只能选择一项来获奖,不能兼得。
5.对引进世界500强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、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的中介人,其奖励办法采用一事一议方式,由市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。
四、奖励方式
1.现代农业项目:
农业生产型项目:固投达到1000万元时,即按10‰的比例支付第一笔奖金,年度末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10‰补齐余下的奖金。
农产品加工型项目:参照新型工业项目奖励方式执行。
农业流通类项目:参照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方式执行。
2.新型工业项目:
对建设期不超过一个年度的项目:开工建设时,按所付土地款的5‰开始支付第一笔奖金,项目竣工时,按项目实际固投额5‰补齐余下的奖金。
对建设期超过一个年度的项目:开工建设时,按所付土地款的5‰开始支付第一笔奖金,余下奖金的发放节点为项目固投额达到1亿元的整数倍时,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‰支付奖金。项目三个年度内竣工的,竣工时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‰补齐余下的奖金,三个年度内未竣工的,以第三年度末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‰补齐余下奖金,三个年度后的固投不再享受奖励。
3.商业地产项目及工业地产项目:开工建设时,按所付土地款的5‰支付第一笔奖金,余下奖金在商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、工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时,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‰支付第二笔奖金。项目三个年度内竣工的,竣工时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‰补齐余下的奖金,三个年度内未竣工的,以第三年度末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‰补齐余下的奖金,三个年度后的固投不再享受奖励。
4.现代服务业项目:
自纳税之日起,税收达到50万元时,按项目实际纳税额的10%支付第一笔奖金,年度末按项目实际纳税额的10%补齐余下奖金。
开工建设时,按所付土地款的8‰支付第一笔奖金,余下奖金在项目固投额达到5000万元时,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8‰支付第二笔奖金。项目三个年度内竣工的,竣工时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8‰补齐余下的奖金,三个年度内未竣工的,以第三年度末项目实际固投额的8‰补齐余下奖金,三个年度后的固投不再享受奖励。
五、奖励程序
申报: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,持投资人书面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市审核:各市发放:由各市区政府、园区管委会依据上述条款自行制定。
六、奖金来源
奖金来源由项目落地的县区政府、园区管委会安排。奖励资金为税前额度。
七、其他
本办法所指的年度为:按固定资产投资受奖的项目以开工建设之日算起,到下一年的当月末截止。按税收受奖的项目以经营纳税之日算起,到下一年的当月末截止。
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扩大投资的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本办法由营口市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自2017年1月26日起实施。
来源:辽宁招商投资网
展开